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211號
TPDV,102,重訴,1211,20150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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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11號
上 訴 人 楊奇霖
      魯趙連香
      謝志祥
      劉添福
      呂明淵
      江乾忠
      江貴添
      江乾富
被 上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被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蘇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7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0,424」之記載,應更正為「160,95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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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