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259號
TPDV,102,訴,5259,201506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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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龍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程慧君曾陳菊英林姚碧霞間拆
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69,516 元(計算式:483,720 元/ 平
方公尺×4 平方公尺+439,106 元/ 平方公尺×6 平方公尺=4,
569,5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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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