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博棋即金春發牛肉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程慧君、曾陳菊英、林姚碧霞間拆
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