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872號
TPDV,102,訴,1872,20150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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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7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安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 人 邢國震會計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盧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對
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十四頁第四行以下關於「然因徐譜及徐沆等2人所代表之股份總數合計僅1,500股」之記載,應更正為「然因徐譜及徐沆等2人所代表之股份總數合計僅6,000股」。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 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如係法院 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 之範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聲請人民國87年股東名簿所載,徐譜 係持有聲請人股份5,000股、徐沆係持有聲請人股份1,000股 ,合計共為6,000股, 然原判決第14頁理由欄第4、5行記載 :「然因徐譜及徐沆等2人所代表之股份總數合計僅1,500股 ,…」等語,應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又依本案卷內資料 所示, 87年7月29日之股東會(下稱系爭股東會)至多僅可 認熊義倫李國利及相對人共計8, 000股有所爭議,扣除上 開有爭議之股份,尚有1萬2,000股之持股股東或有出席、或 有授權出席系爭股東會,故系爭股東會自應係合法召開,然 原判決就此部分似有缺漏記載之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更正云云。
三、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至聲請意旨所指系爭股東會扣除有爭議之8, 000股部分股東, 尚有1萬2,000股之持股股東或有出席、或 有授權出席系爭股東會,故系爭股東會自應係合法召開,原 判決就該部分有缺漏記載之情事,並非判決有誤寫、誤算或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於



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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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