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872號
TPDV,102,訴,1872,2015062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72號
上 訴 人 盧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
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
, 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
之1即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
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1/1頁


參考資料
安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