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九六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福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九六О號返還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
十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間承攬其所有坐落於台北市○○○路○段二四 八巷十七號七樓之房屋屋頂漏水工程,被告並向其保證如三年內有漏水,一切服 務免費,且其已付清新台幣(下同)六萬五千元之報酬等語。詎被告施工後,上 開房屋屋頂於八十八年年底仍漏水不已,經其多次催告被告前來修復,被告均置 之不理,被告自應依其保證責任退還上開六萬五千元予原告等事實,業據其提出 收據、存證信函、保證書、照片等件在卷為憑,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江婉容 法 官 洪純莉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江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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