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747號
TPDM,104,聲,1747,201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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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恒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88號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107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之紅色圓形錠劑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參壹玖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黃恒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毒偵字第88號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2年6月10日至104年2月9 日,業經期滿,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PV1顆(聲請書誤 載為「第三級毒品」、「MDMA」,應予更正,驗餘淨重為 0.3191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聲請書贅載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二、按持有第二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罪,故第 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一)被告前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凌晨0時許,為警查獲持有第 二級毒品MDPV1顆,為被告於01年11月15日,在臺北縣新 莊市某舞廳內所購得,即未經許可而持有之等情,業據被 告供承明確,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出具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毒品相片等資料在卷 可憑,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MDPV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2項之罪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8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職權送 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6月10日以駁回再議處分而 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2年6月10日至104年2月9日,緩起 訴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 按。
(二)而本件查獲被告所扣得紅色圓形錠劑1粒,經送驗後,檢 出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檢驗後餘重0.3191公克),有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於102年1月15日以北市警中分刑 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以航藥



鑑字第0000000號出具之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足認扣 案之紅色圓形錠劑1顆,為第二級毒品MDPV,屬違禁物無 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貞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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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