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227號
TPDM,104,聲,1227,201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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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
年度偵字第33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 年度聲沒
字第1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秀鳳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3394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如附件所示「Mercedes-Benz 及圖」 商標圖樣之手錶15只、手錶空盒11只、錶架3 只(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綠保管字第281 號),係金時堂貿易 有限公司交由瑪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置於該公司位於臺北市 ○○區○○○路0 段00號(即SOGO忠孝館)地下1 樓專櫃出 售之物品,於許秀鳳任職該專櫃人員時遭查扣在案,惟該批 物品經認定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製造及販賣,係屬仿冒 品,有中華賓士公司民國95年3 月1 日(95)賓法發字002 號函、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828號判決書在案可查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 定沒收之,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可資參考。次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指構 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而言。詳 言之,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 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如法律 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致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 更,始有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又法律之修正為無關 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 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 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自毋庸為 新舊法之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故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者,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 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裁判時法論 處(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查被告



行為後,商標法於100 年8 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101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 條(按即 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 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修正後移列至第98條,文字並酌予修正為: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考其立法理由為:「條次變 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本條為侵害商標權、證明 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物品沒收之規定,依原條文之文字,本 條所規範之客體是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或須主刑成立,即被 告成立前2 條之罪責,始得為之,司法實務上曾有不同見解 。迨至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刑法第40條規定後,實務上仍 未有一致之看法。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 作文字修正。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 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 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 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 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足見同法第98條規定,修 正前後之規範尚無不同,亦無關要件內容不同或處罰輕重之 變更,本件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於93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3394號為不起訴處分,此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3年度核退偵字第36號卷第50頁至第52頁)。而扣案仿冒如 附件所示「MERCEDES-BENZ 及圖」商標圖樣之手錶15只、手 錶空盒11只、錶架3 只(保管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93年度綠字第281 號,參見同上核退偵卷第49頁),經送 請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後,確認係仿冒商 標之商品,有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92年 4 月16日真仿品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 務資料等附卷足佐(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 字第12836 號卷第57頁、94年度偵續字第392 號卷第25頁至 第41頁)。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應予沒收,故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
│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 │
├──┼───────────────┼────────────┤
│1 │仿冒「Mercedes-Benz及圖」手錶 │拾伍只 │
├──┼───────────────┼────────────┤
│2 │仿冒「Mercedes-Benz及圖」空盒 │拾壹只 │
├──┼───────────────┼────────────┤
│3 │仿冒「Mercedes-Benz及圖」錶架 │參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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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瑪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萊斯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