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原 告 德國阿迪達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原 告 德國彪馬歐洲公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於保羅原 告 法國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Zeeger Vink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子為複 代理 人 李穎甄 陳引奕被 告 王振凱(原名王彥璽)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智易字第105 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6 月24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第1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珮芳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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