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04年度,89號
TPDM,104,審簡附民,89,201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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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李志仁
被  告 孫德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997號竊盜案件(偵查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4868號、103年度偵字第
24100號、103年度偵字第253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古瑞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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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