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4年度,797號
TPDM,104,審簡,797,201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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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7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佳緣精品廣場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HELEN XIA-YANG (中文名:楊霞,美國籍)
被   告 柯國風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緝字第1667號、104 年度偵字第7159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均自白犯罪(104 年度審訴字第283 號),經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佳緣精品廣場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過失陳列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甲○○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陳列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叁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 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 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 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佳緣精品廣場有限公司、甲○○所為,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4 年度審訴字第 283 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被 告等所為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 規定,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對被告等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是本件爰依簡易程序處刑,先予敘明。
二、犯罪事實:
甲○○自民國101 年6 月5 日起至104 年3 月8 日止擔任佳 緣精品廣場有限公司(原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 0 號7 樓,於103 年5 月29日變更設址為臺北市○○區○○ ○路○段000 號3 樓;下稱佳緣公司)之代表人(嗣於104 年3 月9 日變更代表人為HELEN XIA-YANG,中文名:楊霞〈 下稱楊霞〉),並以「佳緣環球精品」為賣家名稱,在網際 網路YAHOO 奇摩超級商城網站(下稱奇摩超級商城)上陳列 、販售各種生活百貨,其應注意如附表一「陳列藥品名稱」 欄、附表二「陳列醫療器材名稱」欄所示分屬藥事法第6 條 規定之藥品(無證據證明為佳緣公司或甲○○所製造或有輸 入情節)及第13條規定之醫療器材(亦無證據證明為佳緣公 司或甲○○所製造或有輸入情節),應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及醫療器材許可證 後始得陳列於網站上以供販賣,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於未取得如附表一「陳列藥品名稱 」欄所示藥品之藥品許可證及如附表二「陳列醫療器材名稱 」欄所示醫療器材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前,即基於意圖販賣而 陳列禁藥、未經核准輸入之醫療器材之單一犯意,自102 年 11月18日起接續將販售如附表一「陳列藥品名稱」欄所示藥 品及如附表二「陳列醫療器材名稱」欄所示之醫療器材之相 關訊息刊登於奇摩超級商城「佳緣環球精品」賣場網頁而公 開陳列之(陳列藥品/醫療器材名稱、陳列、查獲/下載時 間、價格均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嗣經雲林縣衛生局、臺 東縣衛生局、南投縣衛生局、嘉義市政府衛生局在網路上監 控違規廣告發現上情,先後函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調查後, 而循線查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及臺北市 政府衛生局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佳緣公司代表人楊霞、甲○○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參見本院審訴字卷第20頁及背面 ),核與證人楊霞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證述佳緣公司自 成立至今,伊才是實際負責人,負責產品販售及資料宣傳, 網站設置是由工程師建構,被告甲○○完全不懂網站技術、 上傳產品事務等情相符(參見103 年度偵緝字第1667號偵查 卷〈下稱偵緝卷〉第148 頁至第150 頁;本院審訴字卷第20 頁),另有被告佳緣公司101 年7 月10日、103 年5 月29日 、104 年3 月9 日變更登記表各1 份、雲林縣衛生局103 年 5 月6 日雲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自行監控違規網路廣 告案件紀錄表、103 年7 月24日雲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 及自行監控違規網路廣告案件紀錄表、臺東縣衛生局103 年 6 月13日東衛食藥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違規廣告監控記 錄表、南投縣政府衛生局103 年6 月16日投衛局藥字第0000 000000號函及監錄(網路)「違規藥物、化妝品廣告」紀錄 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2 年11月18日北市衛食藥字第0000 0000000 號函、102 年12月9 日北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102 年12月23日北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102 年12月24日北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02 年12月30日北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03 年2 月 7 日北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03 年3 月31日北 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03 年6 月23日北市衛食 藥字第00000000000 、00000000000 號函、103 年8 月28日 北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04 年1 月27日北市衛 食藥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衛生福利部103 年2 月19日衛



部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3 年7 月1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刑事案件報告 書、奇摩超級商城「佳緣環球精品」拍賣網頁列印畫面各1 份等附卷可佐(見103 年度偵字第15258 號偵查卷〈下稱第 15258 號偵查卷〉第1 頁至第4 頁背面、第9 頁至第15頁、 第18頁至第21頁背面、第23頁及背面、第25頁至第26頁背面 、第28頁至第29頁、第31頁至第54頁、第56頁至第60頁、第 75頁至第78頁、第85頁至第104 頁背面;同上偵緝卷第56頁 至第61頁、第84頁至第86頁、第93頁至第95頁、第103 頁至 第104 頁、第111 頁至第113 頁、第120 頁、第128 頁至第 129 頁、第137 頁至第138 頁、第153 頁至第154 頁、第16 0 頁至第163 頁;本院審訴字卷第21頁至第27頁),足認被 告等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綜上,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均應以認定,俱應依法論科。四、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3 項之過失陳列禁 藥罪,及同法第84條第3 項之過失陳列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 療器材罪。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 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收集性或 成癮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從而集合犯之成立, 除行為人主觀上須出於一個決意外,該自然意義之複數行為 ,在時、空上並應有反覆實行之密切關係,依社會通念,客 觀上認為以包括之一罪評價較為合理者,始與立法之意旨相 符。被告過失陳列如附表一所示10件禁藥及過失陳列如附表 二所示17件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各係基於同一販 賣營利之意圖而反覆陳列之行為,依社會通念各應以包括之 一罪評價始不致有過度評價之情形而合於上開立法意旨。又 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 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 」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則自然意義 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 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 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 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 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101 年度台 上字第244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意在販賣如附表一 所示之禁藥及如附表二所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



始於奇摩超級商城網頁陳列之,另由奇摩超級商城「佳緣環 球精品」賣家全部商品列表之列印畫面觀之(見第15258 號 偵查卷第31頁至第54頁),所有商品之上架日均顯示為「00 00-00-00」,被告遭各地衛生局查獲之日期雖有先後,其犯 罪行為之全部過程,在自然意義上雖尚非完全一致,然二者 大部分均屬合致,是本院認被告自102 年11月18日將商品上 架陳列時起至103 年8 月25日最後一次被查獲(如附表二編 號16、17)為止,上開陳列禁藥及醫療器材等犯行歷程,應 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本於同一犯罪 目的下賡續所為之單一行為舉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過失 陳列禁藥及過失陳列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之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過失陳列禁藥罪處斷 。起訴意旨認被告所犯過失陳列禁藥罪及過失陳列醫療器材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㈡被告甲○○於本件犯罪期間擔任被告佳緣公司之代表人,因 執行業務而犯上述之罪,被告佳緣公司應依藥事法第87條之 規定科以罰金刑。
㈢爰審酌:1.被告甲○○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素行良好;2.疏於注意而過失陳 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禁藥及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有害 於主管機關對於藥品、醫療器材之審核控管,並可能對不特 定人之身體健康造成危害;3.自102 年11月18日將商品上架 陳列,至103 年8 月25日最後一次被查獲,陳列之期間非短 ;⒋犯後終知坦承犯行,態度非劣;⒌併參酌其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犯罪之手段、幸查無確有消費者購買等一切情狀 ,分別對被告甲○○及佳緣公司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 被告甲○○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另被告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 失慮致犯本案,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及此刑之宣告後,當 知所惕勉自勵,信無再犯之虞,是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並衡酌本案之犯罪程度,併予宣告緩刑2 年。另緩刑 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定有明文,其用意係在使緩刑能收 其功能。本院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犯罪性質,為使其能記 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上揭法條之規定,命被告應於判決確 定後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2萬元,以兼顧公允並啟 自新。
五、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




㈡藥事法第83條第3 項、第84條第3 項、第87條,刑法第11條 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第4 款。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李松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4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 5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 82 條至第 86 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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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列藥品名稱 │陳列、查獲/下載時 │價格 │函送機關及函文 │
│ │ │間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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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粗艾鹽溫灸包熱敷│102年11月18日陳列 │未載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10│
│ │中藥溫灸熱療包中│102年11月28日下載 │ │2 年11月29日嘉市衛│
│ │醫風濕關節腿疼理│ │ │藥字第0000000000號│
│ │療膝包暖膝蓋 │ │ │函( 引自臺北市政府│
│ │ │ │ │衛生局102 年12月9 │
│ │ │ │ │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
│ │ │ │ │000000000 號函) │
├──┼────────┼─────────┼────┼─────────┤
│ 2 │艾灸油艾草艾草│102年11月18日陳列 │未載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10│
│ │精油溫灸油艾炙配│102年12月2日、17 │ │2 年12月19日嘉市衛│
│ │置油溫經活血蔪春│日下載 │ │藥字第0000000000號│
│ │古艾油 │ │ │函( 引自臺北市政府│
│ │ │ │ │衛生局102 年12月24│
│ │ │ │ │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
│ │ │ │ │000000000 號函)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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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漢灸貼艾灸貼止痛│102年11月18日陳列 │未載 │臺東縣衛生局102 年│
│ │貼穴位貼風濕關節│102年12月2日下載 │ │12 月23 日東衛食藥│
│ │炎骨刺藥貼發熱貼│ │ │檢字第0000000000號│
│ │腰痛頸痛灸貼 │ │ │函(引 自臺北市政府│
│ │ │ │ │衛生局102 年12月30│
│ │ │ │ │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
│ │ │ │ │000000000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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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掌灸艾葉精油ML風│102年11月18日陳列 │未載 │同上 │
│ │濕寒癥腰椎疼痛可│102年12月2日下載 │ │ │
│ │行氣止痛健筋骨艾│ │ │ │
│ │草精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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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純天然中藥益氣養│102年11月18日陳列 │未載 │同上 │
│ │血溫中散寒姜花足│102年12月2日下載 │ │ │
│ │浴粉100小包2件起│ │ │ │
│ │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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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太極八卦強腎貼太│102年11月18日陳列 │未載 │臺東縣衛生局103年2│
│ │極養生五行健體陰│103年1月23日下載 │ │月5日東衛食藥檢字 │
│ │陽八卦滋陰強腎 │ │ │第0000000000號函 (│
│ │ │ │ │引自臺北市政府衛生│
│ │ │ │ │局103 年3 月31日北│
│ │ │ │ │市衛食藥字第103515│
│ │ │ │ │99 40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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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神功氣袋成人型專│102年11月18日陳列 │未載 │同上 │
│ │治胃脘痛慢性胃炎│103年1月23日列印 │ │ │
│ │腹脹腹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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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正品廣東太陽神筋│102年11月18日陳列 │541元 │雲林縣衛生局103年5│
│ │絡速通灸掌灸 │103年3月31日列印 │ │月6日雲衛藥字第103│
│ │(起訴書略載為太│ │ │0000000號函 │
│ │陽神筋絡速通掌灸│ │ │ │
│ │,應予補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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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艾鹽眼包溫灸包熱│102年11月18日陳列 │423元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10│
│ │灸包 │103年5月8日列印 │ │3年6月16日投衛局藥│
│ │艾鹽包理療包磁能│ │ │字第0000000000、10│
│ │護眼舒緩眼部疲勞│ │ │00000000、00000000│
│ │ │ │ │53號函(引自臺北市│
│ │ │ │ │政府衛生局103 年8 │
│ │ │ │ │月28日北市衛食藥字│
│ │ │ │ │第00000000000 號函│
│ │ │ │ │) 、O 北市政府衛生│
│ │ │ │ │局104 年1 月27日北│
│ │ │ │ │市衛食藥字第104305│
│ │ │ │ │6750 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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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新品中藥足療保健│102年11月18日陳列 │未載 │同上 │
│ │養生消熱明目益肝│103年5月8日查獲 │ │ │
│ │腎補氣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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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醫療器材
┌──┬────────┬─────────┬────┬─────────┐
│編號│陳列醫療器材名稱│陳列、查獲/下載時 │價格 │函送機關及函文 │
│ │ │間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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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孕婦托腹帶 │102年11月18日陳列 │未載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 │ │102年12月18日下載 │ │102年12月23日北市 │
│ │ │ │ │衛食藥字第102405 │
│ │ │ │ │49401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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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美國會好虹吸血糖│102年11月18日陳列 │2068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 │試紙片裝袖珍血糖│103年5月8日列印 │ │山分局103年7月16日│
│ │儀專用 │ │ │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
│ │ │ │ │00000000號刑事案件│
│ │ │ │ │報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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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高爾寶目測尿八聯│102年11月18日陳列 │517元 │雲林縣衛生局103年7│
│ │試紙自測PH值尿隱│103年5月8日列印 │ │月24日雲衛藥字第 │
│ │血、尿蛋白 │ │ │000000000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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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硅膠吸痰管手動吸│102年11月18日陳列 │705元 │雲林縣衛生局103年7│
│ │痰器家用老人一次│103年5月8日列印 │ │月24日雲衛藥字第 │
│ │性吸痰管成人兒童│ │ │0000000000號函 │
│ │型號齊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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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特制粗鹽中藥溫灸│102年11月18日陳列 │478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 │理療寶艾鹽溫灸包│103年5月8日列印 │ │山分局103年7月16日│
│ │U型頸包中醫肩頸 │ │ │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
│ │理療熱敷包 │ │ │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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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溫灸包塑身艾鹽袋│102年11月18日陳列 │317元 │臺東縣衛生局103年6│
│ │暖宮包熱灸包中藥│103年6月5日查獲 │ │月13日東衛食藥檢字│
│ │理療冰火鹽熱敷包│ │ │第0000000000號函、│
│ │卵巢保養 │ │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
│ │ │ │ │103年6月16日投衛局│
│ │ │ │ │藥字第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103001│
│ │ │ │ │3053號函(引自臺北│
│ │ │ │ │市政府衛生局103 年│
│ │ │ │ │8月28 日北市衛食藥│
│ │ │ │ │字第00000000000 號│
│ │ │ │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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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袋鼠寶寶軟頭體溫│102年11月18日陳列 │367元 │雲林縣衛生局103年7│




│ │計 │103年7月14日列印 │ │月24日雲衛藥字第 │
│ │ │ │ │000000000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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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貝貝鴨奶嘴電子體│102年11月18日陳列 │447元 │同上 │
│ │溫計 │103年7月28日列印 │ │ │
│ │(起訴書略載為寶│ │ │ │
│ │寶奶嘴體溫計,應│ │ │ │
│ │予補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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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檢查用手術用陰道│102年11月18日陳列 │399元 │同上 │
│ │擴張器陰道窺鏡 │103年7月28日列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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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不鏽鋼鉗式擴肛器│102年11月18日陳列 │541元 │同上 │
│ │肛門鏡 │103年7月28日列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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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不鏽鋼海綿鉗子宮│102年11月18日陳列 │588元 │同上 │
│ │頸鉗 │103年7月28日列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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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恆康肛門袋人工術│102年11月18日陳列 │306元 │同上 │
│ │後造口袋假肛接便│103年7月28日列印 │ │ │
│ │器假肛圈造口袋改│ │ │ │
│ │道造瘺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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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醫用口腔不鏽鋼丁│102年11月18日陳列 │670元 │同上 │
│ │字開口器 │103年7月28日列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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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海氏海諾防水創可│102年11月18日陳列 │400元 │同上 │
│ │貼 │103年7月28日列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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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人工簡易呼吸器急│102年11月18日陳列 │1011元 │同上 │
│ │救甦醒球橡膠呼吸│103年7月28日列印 │ │ │
│ │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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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梳子天然黑牛角梳│102年11月18日陳列 │未載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 │子正品牛角梳防脫│103年8月25日查獲 │ │103年8月28日北市衛│
│ │保健梳子 │ │ │食藥字第0000000000│
│ │ │ │ │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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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香檀木按摩狗經絡│102年11月18日陳列 │未載 │同上 │
│ │虎刮痧板按摩頸肩│103年8月25日查獲 │ │ │




│ │脊椎足底動力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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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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