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1040號
TPDM,104,審易,1040,2015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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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0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圻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90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昱圻意圖偷窺女子如廁情形,竟於民 國104 年4 月14日19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臺北大學教學大樓6 樓,見告訴人施00(年籍詳卷 )進入該女廁如廁,竟尾隨進入女廁,於告訴人施00已褪 下褲子蹲下時,聽聞門外有異音,告訴人施00隨即低頭查 看,見被告陳昱圻持蘋果牌手機以照相方式,從廁間隔板下 方空隙竊錄其如廁,告訴人施00雖受驚嚇,隨即穿妥褲子 衝出,並向追呼被告陳昱圻,經學校教官據報到場,始遭查 獲,因認被告陳昱圻涉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妨害秘 密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 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 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罪嫌,依同法第319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業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告訴人並於104 年6 月17日具 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4 年度審附民字第338 號和解筆錄及 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4、25頁),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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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