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4年度,263號
TPDM,104,審交附民,263,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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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3號
原   告 王煒程
被   告 柏貴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1073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5321號、第2247
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古瑞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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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