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陳淑惠
被 告 劉嘉鎧
廖原頡
廖順利
被 告 陳○銓
兼 上一人 陳明德
法定代理人 張蕙娟
被 告 尤○嘉
兼 上一人 尤瀛裕
法定代理人 吳麗雯
被 告 陳○帆
兼 上一人 蔡詠瀅
法定代理人 陳宗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林拔群
法 官 彭康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