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82號
TPDM,103,附民,182,201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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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82號
原   告 安居公教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秦夢眾
被   告 阮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1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邱筱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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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