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872號
TPDM,103,易,872,2015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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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8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裕仁
      王孟石
      吳坤田
      施彥成(原名:施友升)
      徐米珍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柏承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蔡梁鴻
      楊京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
偵字第14509 號、103 年度偵字第452 號、103 年度偵字第673
號、103 年度偵字第679 號、103 年度偵字第686 號、103 年度
偵字第13003 號)及於民國104 年2 月17日審判期日當庭以言詞
追加起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裕仁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王孟石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吳坤田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施彥成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徐米珍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蔡梁鴻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楊京蘭無罪。
事 實
一、洪裕仁(對外自稱「洪偉倫」、綽號「洪總」、「洪老大」 )於民國100 年8 月間,自於馬來西亞從事直銷業、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自稱「源總」之成年男子處得知,由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推廣、聲稱係屬英國Midlands Capital International (下稱MC集團)所發行、以「非糧食生物燃 料乙醇」為投資標的、預計將於101 年底在英國上市之股票 型基金「Management-Angel Investment Fund(下稱MC天使 基金)」,該基金係以美金1,000 元、3,000 元、5,000 元 、1 萬元、3 萬元、7 萬元、15萬元為7 種不同投資單位, 同時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直推獎金(又稱介紹獎金)、「 對碰獎金」等獎金制度,而投資者欲購買MC天使基金,須先 於MC天使基金之「www .mcangel .net 」網站(下稱MC會員 網站)上加入會員(即投資者須先於該網站上,填入介紹人 即上線會員之會員編號,始能完成個人會員帳號開立、密碼 設定等程序,而建立個人虛擬基金帳戶),會員投資購買MC 天使基金之本金(原始股),係以網路虛擬之電子基金點數 形式存於上開個人虛擬基金帳戶內,投資美金1 元等於電子 點數1 點,並另給予投資者投資金額三成之點數為概念股, 亦存於上開個人虛擬帳戶內,原始股須待上市後始可交易, 概念股則可於60天後在「www .aimplatform .com 」概念股 交易平台網站(下稱概念股交易網站)上交易;概念股交易



所得及上開介紹他人加入會員即可獲得之「直推獎金」、「 對碰獎金」,亦係以點數方式撥入MC會員網站之會員虛擬帳 戶,交易所得及獎金分配之點數,75% 之比例可以轉帳方式 換回等值現金(惟有匯率差額),其餘25% 則可再購買概念 股,或於新會員加入時,用作代繳新會員之投資金額;會員 均可在MC會員網站查詢自己基金點數及獲利情形,會員間亦 得於該網站內自由移轉電子基金點數。
二、洪裕仁於取得上開MC天使基金宣傳、獎金結構傳單之資料, 並投資美金3,000 元、成為臺灣第一上線後,明知MC天使基 金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及從事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 ,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得以主要係基於介 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等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 市價,竟仍基於為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意,積極招攬、遊說 友人加入MC天使基金,先介紹吳坤田於100 年10月間加入投 資,並為其單一直接下線,吳坤田於知悉該基金為非法多層 次傳銷制度之下,仍基於與洪裕仁共同為非法多層次傳銷之 犯意聯絡,與洪裕仁共同解說上開基金簡介及獎金結構制度 ,而於同年10、11月間,先後介紹施彥成覃瑞清加入投資 ,並為吳坤田之直接下線;施彥成亦於知悉此為非法多層次 傳銷制度下,自同年10月起,基於與吳坤田洪裕仁共同為 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由洪裕仁擔任主要講解員,吳 坤田亦協助說明,而陸續介紹徐米珍王孟石李岱諭參加 投資,李岱諭徐米珍分別為施彥成之直接左、右下線,王 孟石則李岱諭之直接下線;蔡梁鴻則於同年10、11月間經 由王孟石介紹及洪裕仁之講解而加入投資,並為王孟石之右 下線(其等投資過程及金額如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示)。洪 裕仁、吳坤田施彥成王孟石徐米珍蔡梁鴻即於均知 悉MC天使基金為非法多層次傳銷制度下,基於共同為非法多 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由洪裕仁自費大量印製MC天使基金宣 傳、獎金結構制度、獲利分析介紹、網站頁面及操作流程等 資料,施彥成亦協助準備傳單資料,以王孟石提供位於臺北 市○○區○○路0 段000 號8 樓之承租處(下稱信義路承租 處)作為定期召開之說明會場地,王孟石並準備免費餐點且 參與獎金發放,由洪裕仁吳坤田施彥成王孟石輪流擔 任解說員,徐米珍則積極邀請友人參加說明會,並從旁鼓吹 ,蔡梁鴻亦於說明會中分享投資經驗、參與解說並積極介紹 友人加入投資,以如附表二編號8 至25所載之投資過程,共 同向經介紹前來參加聚會之人說明MC天使基金及投資方式、 附表一所載獎金制度及組織架構,並提供臺灣銀行高榮分行 「戶名:華念祖」、「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下稱



臺銀高榮分行帳戶)予部分投資人匯入投資款項,以此方式 陸續吸收附表二編號8 至25所示會員加入投資(各會員投資 過程及金額如附表二編號8 至25所示)。嗣經陳國賢向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告發,並由該署交 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稱臺北市調處)調查,經 臺北市調處循線發動搜索,並扣得王孟石所有供招攬投資人 加入MC天使基金所用及所得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
三、案經陳國賢、林嘉明胡欽堯洪裕仁王孟石提起告訴及 臺北市調處移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附表二編號1 至14、16至18、21至28之部分)及於審判期日以言詞追加起 訴(附表二編號15、19至20之部分)。
理 由
甲、被告洪裕仁吳坤田施彥成徐米珍王孟石蔡梁鴻有 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院下列用於證明被告洪裕仁王孟石吳坤田施彥成徐米珍蔡梁鴻等6 人本案犯罪之共同被告、證人即附表二 各編號投資人於臺北市調查調查時或警詢時之供述,被告6 人及被告徐米珍之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 能力,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 情事,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 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均得作為證 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洪裕仁王孟石吳坤田施彥成徐米珍、蔡梁 鴻等6 人,被告施彥成否認犯行,至被告洪裕仁王孟石吳坤田徐米珍蔡梁鴻則均為認罪之陳述,惟被告洪裕仁 辯稱:附表二編號25之告訴人陳國賢係於MC天使基金已停止 運作後,自行受讓被告徐米珍之部分投資單位,不得算入本 件投資人等語,被告王孟石辯稱:附表二編號10趙璧之投資 金額應僅有其自行支付之1,000 元美金及由徐豫新代墊之1, 000 元美金共計2,000 元美金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MC天使基金之銷售,為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禁 止之不正當傳銷方式
1. 按104 年1 月22日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下稱修正前公平交易 法,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詳見後述「叁、 一」新舊法比較部分)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明定:「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



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 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 。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 務或負擔債務」。是以,多層次傳銷制度,係藉由參加人本 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 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詳言之,介紹他人加入,本 屬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惟 如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媒介營利以取 得佣金之權利,此實悖於事理之常,而為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範疇,至其構成要素為:(一)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 式會員;(二)係以由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 要之招募會員方式(即「平行擴散性」);(三)給付代價 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又按「變質之 多層次傳銷」,主要以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利之設計,將成為 參加人更加速介紹他人參加之誘因,而使後參加人以幾何倍 數之遽增,後參加人終將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 濟上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幾無風險,且獲暴利,破 壞市場機能,嚴重妨害經濟之安定與繁榮,修正前公平交易 法第23條乃明文禁止此等不正當傳銷方式,違反者即負有同 法第35條第2 項之刑責(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2 號解釋理 由書意旨參照)。從而,事業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推廣或銷 售商品或勞務提供,應確實存在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倘形 式上宣稱特定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惟實質上並未有商品交 易或勞務提供,參加人加入係為積極取得領取獎金之資格, 其後並可藉由推廣商品或勞務之名義,介紹他人加入,獲得 佣金、獎金等經濟利益,即足堪認定事業從事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
2. 經查,本件投資者參加MC天使基金,須先找到介紹人(即上 線),於MC會員網站填入介紹人即上線之會員編號,始能完 成個人會員帳號開立、密碼設定等程序,建立個人虛擬基金 帳戶成為會員,投資者於成為會員後,方得購買MC天使基金 虛擬電子點數、尋找下線、依如附表一所載獎金制度賺取獎 金,即投資人可以推薦自己或第三人成為下線,依下線投資 金額按比例取得直推獎金,無單日最高獎金金額上限,且另 可將推薦之下線分為左線、右線,上線投資者即可不斷領取 其下無限代投資人之對碰獎金,1 個點數可以換取1 元美金 等節,業據被告洪裕仁王孟石吳坤田施彥成徐米珍蔡梁鴻分別供述在卷(臺北市調處卷第2 至7 、17至20、 24至25、45、63至64頁、他字2031號卷第286 至287 頁、偵 字14509 號卷第54至57、68至70、126 至128 、131 至132



、161 至163 、166 至169 頁),核與附表二中證人覃瑞清 於偵查中結證、證人李岱諭於調查中證述及偵查時結證、證 人馬靜雲於調查時證述及偵查中結證、證人徐豫新於偵查及 審理時結證、證人鄧婉廷於偵查中結證、證人李施皎月於調 查時證述及偵查中結證、證人廖沛渝於調查時證述及偵查中 結證、證人顏寶泉於偵查中結證、證人李潤梅於偵查中結證 、證人即告訴人陳國賢於偵查及審理時結證、證人即告訴人 林嘉明於偵查中結證、證人即告訴人胡欽堯於調查時證述、 偵查及審理時結證、暨證人張春枝於偵查中結證情節相符( 臺北市調處卷第47至51、52至53頁、他字2031號卷第25至29 、89至91、97至99、104 至106 頁、他字10599 號卷第14至 16頁、偵字14509 號卷第74至75、78至80、85至86、91至93 、99至101 、109 至111 頁、第115 頁反面至第117 頁、第 121 至123 、138 至139 頁、易字卷二第194 至196 頁、第 200 頁反面至第201 頁、第244 至248 頁),並有MC天使基 金傳單、網站網頁列印資料、買股程序、操作簡易指南、投 資獎金表、投資方法與獲利分析等列印資料、投影片列印資 料等件在卷可稽(臺北市調處卷第54至62、323 頁、他字20 31號卷第27至29頁),暨附表三編號C-1 、C-4 、C-5 、C- 7 等MC天使基金相關文宣、網頁列印及雜誌資料扣案為證。 揆諸上開說明,堪認MC天使基金招募會員之方式,具有平行 擴散性,並依會員招攬、推薦其他投資者加入之情形,而按 附表一所載之獎金制度,加以核算、分派獎金予會員,故依 MC天使基金之運作模式、召募方法及獎金制度,具有團隊計 酬特徵及多層級之獎金抽佣關係,顯屬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 8 條第1 項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
3. 又投資MC天使基金除附表二中部分投資人填寫有報單申請書 外,別無任何書面契約或繳款憑證,基金所稱投資標的即預 計於101 年底在英國上市之股票,實際上亦未如期上市,基 金亦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得以在臺銷售,被告洪裕仁王孟石施彥成徐米珍蔡梁鴻等人均未具備基金銷售人員之資 格等情,亦據被告洪裕仁王孟石施彥成徐米珍、蔡梁 鴻分別供承無訛(臺北市調處卷第6 頁反面、第18、20頁、 第25頁反面、第46、64頁、偵字452 號卷第25頁),並與附 表二中各證人證述情節相符。身為該基金於臺灣總上線之被 告洪裕仁(關於本件各被告於MC天使基金多層次傳銷事業之 角色認定,詳如後述(二)),亦供承:伊均是透過基金相 關網站獲得基金相關資訊,惟未核實網站內容之真實性,無 法確定本件基金投資之真實性等語(臺北市調處卷第4 頁、 第6 頁反面),被告徐米珍於調查時亦坦承伊感覺MC天使基



金並未實際存在,就是吸金手段而已等語(臺北市調處卷第 46頁),於偵查中結證:要實際拉到下線,下線有準備現金 過來投資,才有錢可以發放附表一所示直推或對碰獎金等語 (偵字14509 號卷第126 頁反面),被告王孟石於調查時亦 陳稱略以:向新加入投資者收取之投資款項,會用上下線帳 戶中一些還未使用之點數當場兌換,也就是投資者繳交之投 資現金,會現場就直接分配給所有提供點數之上下線,所以 通常現場不會留下現金,因為現金在現場就以獎金的方式發 放給大家了等語(臺北市調處卷第25頁),被告蔡梁鴻就直 推獎金發送方式一節於偵查中亦結證:例如有人要投資1,00 0 元美金,被告王孟石就會到基金網站上把我們的電子點數 累積起來給那位想要投資的人,再把那1,000 元美金按照我 們大家的點數發給我們,就是收了新的投資人的錢之後,把 錢分給其他出點數轉的人等語在卷(偵字14509 號卷第131 頁反面、第132 頁反面)。又依如附表二所載投資人之證述 內容,除MC天使基金虛擬電子點數外,參加人別無販售其他 商品或提供服務,且往往以個人或親友之名義購買MC天使基 金,不斷加速組織發展,俾領高額獎金,此亦有證人即被告 洪裕仁於偵查中結證:被告施彥成會自己推薦自己,因為他 本來就是想要投資3,000 元美金,只是他拆成三份1,000 元 美金,這樣便可以自己領取推薦自己的介紹獎金及對碰獎金 等語可佐(偵字14509 號卷第57頁);再者,以附表二編號 15之投資人楊翠芳為中心為例,其上線為編號14之投資人李 施皎月、下線為編號18之投資人廖銀香,另有部分新進人員 (如附表二編號19至21之投資人)歸在廖銀香之下線等情( 見附表三C-5 第3 頁之王孟石右下線圖),本件MC天使基金 之銷售,除李施皎月可以抽取楊翠芳之獎金外,李施皎月之 上線即被告蔡梁鴻、上上線即被告王孟石施彥成等人亦均 可抽取獎金,以此方式不斷領取附表一所示之無限代投資人 之對碰獎金。故會員可因持續介紹下線會員而不斷發展下線 組織藉以獲利,先加入者所得獲取之獎金實係來自後加入者 給付之費用,足見本件MC天使基金非屬真實金融商品,未有 真正基金操作及投資,參加人毋寧僅係透過網際網路操作虛 擬電子點數之增減,作為買賣交易、收取款項、交付經濟利 益之依憑,構成「商品虛化」,其多層次傳銷行為,已偏離 正常商品或勞務之行銷,參加人之利潤來源,主要係基於介 紹他人加入所獲取之獎金,而非來自其等推廣或銷售商品或 勞務之合理市價。揆諸上開說明,本件MC天使基金應屬變質 之多層次傳銷,乃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禁止之不正當 傳銷方式,應堪認定。




(二)被告洪裕仁吳坤田王孟石施彥成徐米珍蔡梁鴻 於MC天使基金傳銷事業之角色:
1. 被告洪裕仁之部分
(1)被告洪裕仁係自「源總」處將MC天使基金引進臺灣之第一 上線,其介紹被告吳坤田加入投資並安排為其單一直接下 線,嗣經其解說基金簡介及獎金結構制度下,被告施彥成覃瑞清、被告徐米珍、被告王孟石李岱諭、被告蔡梁 鴻亦陸續加入投資,洪裕仁並印製相關文宣傳單發送,且 於被告王孟石提供之信義路承租處定期舉辦說明會就附表 一獎金結構制度等基金投資事項為講解說明,並提供臺銀 高榮分行帳戶帳號予部分投資人匯入投資款項等情,業據 被告洪裕仁於調查及偵查時供承屬實(臺北市調處卷第2 至7 頁、他字2031號卷第286 至288 頁、偵字14509 號卷 第68頁反面、第162 頁),並於本院審理時認罪在卷(易 字卷二第92頁反面、第271 頁),核與被告吳坤田於偵查 中結證、被告施彥成於調查時證述及偵查中結證、被告王 孟石於調查時證述及偵查中結證、被告徐米珍於調查及警 詢時證述、偵查中結證、被告蔡梁鴻於調查中證述及偵查 時結證、以及附表二中證人覃瑞清於調查時證述及偵查中 結證、證人李岱諭於調查中證述及偵查時結證、證人馬靜 雲於調查時證述及偵查中結證、證人鄧婉廷偵查中結證、 證人李施皎月於偵查中結證、證人廖沛渝於調查時證述及 偵查中結證、證人顏寶泉於偵查中結證、證人李潤梅於偵 查中結證、證人陳國賢於偵查及審理時結證、證人林嘉明 於警詢時證述及偵查中結證、證人張春枝偵查中結證、證 人陳國賢於偵查及審理中結證情節相符(臺北市調處卷第 19、22至26、45、47至53、63至64頁、他字2031號卷第89 至91、94至95、97至99頁、他字第10599 號卷第14頁、偵 字452 號卷第24至25頁、偵字679 號卷第30至31頁、偵字 14509 號卷第55、74至75、78至80、85至86、91至93、100 、109 至111 、116 至117 、121 至123 、127 、131 至 132 、138 至139 、166 至169 頁、易字卷二第195 、24 4 至248 頁)。又被告洪裕仁就附表二所示投資人本件投 資過程,實際參與有附表二編號1 至8 、12至14、18至28 投資人「投資過程」欄所載之介紹講解、提供臺銀高榮分 行帳戶予投資人匯入投資款項或收受現金投資款項等行為 ,亦有附表二各該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之證據資料在 卷可稽,堪認可信。
(2)針對附表二編號25陳國賢投資部分,被告洪裕仁雖辯稱: MC天使基金於101 年2 月間已停止運作,陳國賢係於MC天



使基金已停止運作後,自行受讓被告徐米珍部分投資單位 ,不得算入本件投資會員等語。惟查,本件陳國賢確係於 被告王孟石信義路承租處經由被告洪裕仁王孟石講解介 紹,並於被告吳坤田鼓吹、徐米珍遊說下,受讓徐米珍原 先投資之1 萬元美金,嗣於101 年4 月間將1 萬元美金折 合新臺幣32萬元交付徐米珍等情,業據證人陳國賢於偵查 、審理時結證在卷(偵字14509 號卷第109 至111 頁、易 字卷二第244 至247 頁),且經被告徐米珍於偵查及審理 時均供述無訛(偵字14509 號卷第126 頁、易字卷二第15 1 頁反面),堪予信採;被告洪裕仁就所辯稱依基金規定 不得轉讓投資單位乙節,並未提出相關基金規範資料供本 院審酌,則證人陳國賢既係因被告洪裕仁等人之講解、介 紹、鼓吹、遊說下,受讓徐米珍部分投資單位而加入投資 ,應認亦屬因本件被告所為而加入基金投資之投資人。被 告洪裕仁另辯稱陳國賢受讓當時基金已停止運作乙節,亦 未提出當時確有公告基金停止運作之相關證據資料供本院 參酌,而依證人陳國賢於審理時證稱:基金是在我受讓徐 米珍投資單位後2 、3 個月後始出現狀況,約於101 年5 、6 月間被告洪裕仁有寄發簡訊推託責任等語(易字卷二 第245 頁反面至第246 頁),核與徐米珍於本院103 年9 月5 日準備程序所述陳國賢受讓後幾個月公司就沒了等語 相符(易字卷一第82頁),堪認本件基金係於陳國賢加入 投資後始發生狀況,被告洪裕仁以此辯稱陳國賢非屬基金 投資人云云,難認可採。
2. 被告吳坤田之部分
被告吳坤田經由被告洪裕仁介紹加入投資MC天使基金,成為 洪裕仁之單一下線後,即與被告洪裕仁共同解說基金簡介及 附表一所示獎金結構制度,先後介紹被告施彥成覃瑞清加 入投資,並於被告王孟石提供之信義路承租處,與被告洪裕 仁等人輪流擔任基金推銷之主講人,講解上開獎金等基金制 度,鼓吹他人加入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告施彥成於調查時證 述:我投資MC天使基金的介紹人是被告吳坤田,如果被告洪 裕仁有去信義路承租處的話,就是由被告洪裕仁主講推銷產 品,如果洪裕仁沒有去,就由吳坤田講解等語明確(臺北市 調處卷第18頁反面至第19頁),與證人即被告洪裕仁於偵查 中結證:我的下線就是被告吳坤田吳坤田的下線是被告施 彥成,我們是單線關係等語(偵字14509 號卷第57頁),證 人即被告蔡梁鴻於調查時證稱:被告洪裕仁是MC天使基金臺 灣的1 號,被告吳坤田是基金在臺灣的2 號等語(臺北市調 處卷第64頁),以及證人馬靜雲於調查時證述、偵查中結證



:我有去被告王孟石之信義路承租處,現場都是在討論MC天 使基金,主講的是被告洪裕仁,被告吳坤田施彥成都在場 ,他們也都有輪流講,說MC天使基金有多好,也有提到投資 的話會有直推獎金及對碰獎金,他們都有介紹過,也有建議 我可以找人一起投資等語(臺北市調處卷第98頁、偵字1450 9 號卷第85至86頁),暨證人陳國賢於偵查中結證:我去信 義路承租處聽說明會時,被告洪裕仁王孟石有講解相關上 下線領取獎金之制度,當時被告吳坤田也一直慫恿我加入, 講的上下線的事情與洪裕仁所述大致相符等語(偵字14509 號卷第109 至111 頁),於審理時結證:我在信義路承租處 參加過三次說明會,我有在見過被告吳坤田一次,他有在台 下教大家如何加入,並向大家介紹這個基金不錯等語(易字 卷二第245 頁),互核相符;被告吳坤田於偵查中亦供承: 確係由被告洪裕仁介紹加入MC天使基金投資,有於被告王孟 石信義路承租處參與過說明會等情無訛(偵字14509 號卷第 166 頁反面至第168 頁),並於審理時認罪在卷(易字卷二 第92頁反面、第271 頁)。又被告吳坤田就附表二所示投資 人本件投資過程,實際參與有附表二編號2 、3 、5 、8 、 25投資人「投資過程」欄所載之介紹講解等行為,亦有附表 二各該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堪認 可信。由上,被告吳坤田確有與被告洪裕仁等人共同推銷講 解、鼓吹會員加入MC天使基金之行為,堪予認定。3. 被告施彥成部分
被告施彥成經由被告吳坤田介紹,於被告洪裕仁解說下,加 入MC天使基金投資,成為吳坤田之下線後,即陸續與被告洪 裕仁等人,共同介紹李岱諭、被告徐米珍王孟石等人加入 投資,並安排李岱諭徐米珍分別為其直接左、右下線,王 孟石則李岱諭之直接下線,嗣即協助被告洪裕仁準備包含 附表一獎金制度說明等相關基金宣傳資料,於被告王孟石提 供之信義路承租處,與被告洪裕仁徐米珍王孟石等人, 定期召開說明會招攬、吸收下線會員加入投資等情,業據證 人李岱諭於調查中證述及偵查時結證略以:我是在100 年間 經由被告施彥成介紹投資MC天使基金,施彥成有提供我基金 說明書及宣傳單,並介紹被告洪裕仁給我認識,由洪裕仁出 示相關文宣資料再重新講解說明,讓我深入了解MC天使基金 ,並現場用電腦操作基金網站給我看;洪裕仁是MC天使基金 在臺灣的總上線,他下面兩個主要下線就是施彥成及被告吳 坤田;我加入投資是由施彥成為我的介紹人,施彥成因此可 以取得附表一所示之介紹獎金,施彥成並把他的下線即被告 王孟石放在我的名下,被告王孟石也是施彥成介紹的,所以



王孟石的介紹獎金不是我領得;因為這個制度一個人底下只 能有兩條線,施彥成介紹那麼多人,只能夠在下線底下再排 下線,可能是因為這樣施彥成才將王孟石排到我的下面;施 彥成有帶我去被告王孟石之信義路承租處,要我教王孟石如 何操作使用MC天使基金的網站等語在卷(臺北市調處卷第47 至53頁、偵字14509 號卷第121 至123 頁),與被告徐米珍 於調查及警詢時證述及偵查中結證略以:我是在100 年10月 底經由被告施彥成介紹購買MC天使基金,我是施彥成之下線 ,施彥成的上線是吳坤田吳坤田的上線就是洪裕仁;當時 施彥成找了洪裕仁吳坤田和我見面,由洪裕仁向我解說基 金投資方式,我也是考慮了2 、3 次,因為施彥成洪裕仁 中間有不斷找我,說服我,洪裕仁有跟我介紹附表一所示之 獎金制度,並說可以約想要投資的人出來由他來跟他們說明 ,我後來有把我介紹的李彗菁蔣素雲帶出來和洪裕仁、施 彥成碰面,由洪裕仁向他們講解,施彥成也在旁更親近得向 他們說明,有時若洪裕仁不在時,就是由施彥成來負責介紹 ,後來有投資人詢問有無投資的場所,故洪裕仁施彥成就 去找王孟石借其信義路承租處,因為王孟石施彥成介紹來 投資的,洪裕仁會在該信義路承租處招募會員及講解產品, 施彥成也會到場;我沒有跟施彥成討論過實際領取之附表一 獎金之數額,但依照這個制度越上線的人可以領的越多,我 從開始到結束總共領到20多萬元的獎金,施彥成應該可以領 的更多;我有看過洪裕仁直接把施彥成介紹他人投資的介紹 獎金現金發給施彥成等語(臺北市調處卷第44至45頁、偵字 452 號卷第24至25頁、偵字14509 號卷第126 至128 頁), 以及被告王孟石於調查時供述及偵查中結證略以:當時是施 彥成約我出來與洪裕仁吳坤田見面,由洪裕仁主持介紹MC 天使基金,我決定投資後,向洪裕仁施彥成表示我信義路 承租處場地很大,可以坐2 、30人,可以利用該場地進行產 品介紹,場地費用則由施彥成洪裕仁等人自由樂捐,後來 施彥成洪裕仁等來看過場地後,覺得該場地可以使用,就 決定要用該場地來向客戶介紹MC天使基金,主要是洪裕仁施彥成會到場,洪裕仁施彥成會在現場準備MC天使基金相 關文宣資料,由洪裕仁播放影片、主持講解並負責收受投資 款項,施彥成也在旁觀看等語明確(臺北市調處卷第22至24 頁、偵字14509 號卷第55頁),證人馬靜雲於偵查中亦結證 :最初是被告王孟石告訴我MC天使基金,有邀我去信義路承 租處,由洪裕仁主講說明,施彥成吳坤田也都有輪流說明 基金有何好處及直推、對碰獎金制度等語(偵字14509 號卷 第85頁反面),證人蔣與恩於審理時結證:被告施彥成有於



信義路承租處說明會中解說MC天使基金等語(易字卷二第19 8 頁反面),及證人李施皎月於偵查中同結證:施彥成自己 投資很多錢,也找了很多下線,組織很大等語在卷(偵字14 509 號卷第117 頁),上開共同被告及證人所述被告施彥成 參與行為,互核相符。又被告施彥成就附表二所示投資人本 件投資過程,實際參與有附表二編號4 至6 、8 、12、23至 24投資人「投資過程」欄所載之介紹講解行為,亦有附表二 各該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堪認可 信。由上各節,足認被告施彥成確有與被告洪裕仁共同準備 基金相關宣傳資料,以被告王孟石之信義路承租處為定期說 明會地點,與被告洪裕仁徐米珍王孟石等人,共同招攬 、吸收下線會員加入投資,積極參與基金傳銷組織之擴散, 並藉由其位處組織之上位階層,領得高額獎金之事實。至被 告施彥成因本身投資金額即高,故於本件基金後續發生狀況 時,亦受有損失一節,係屬其本身投資之損失,與其確有以 上開行為積極參與基金傳銷組織擴散之認定無涉,被告施彥 成辯稱其亦投資賠錢,也是受害人云云,難為其本件有利之 認定。
4. 被告徐米珍之部分
被告徐米珍於經由被告施彥成介紹,及由被告洪裕仁、吳坤 田講解下,加入MC天使基金投資,成為施彥成之直接右下線 後,即積極邀請友人參加於被告王孟石信義路承租處舉辦之 基金定期說明會,並從旁鼓吹,而與被告洪裕仁吳坤田施彥成王孟石等人共同招攬吸收會員加入投資等情,業據 被告徐米珍於本院審理時認罪在卷(易字卷二第81頁反面、 第92頁反面、第271 頁),並供承:我是被告施彥成之下線 ,有再找了李彗菁蔣素雲張春枝林嘉明(即附表二編 號23、24、26、27)等人加入投資,有與李潤梅、張春枝( 即附表二編號22、27)於信義路承租處談論MC天使基金,有 轉讓1 萬元美金之投資單位予陳國賢(即附表二編號25), 我的下線組織總共投資了新臺幣5 、600 萬元等語無訛(臺 北市調處卷第45頁、偵字14509 號卷第126 頁、易字卷二第 151 頁反面),並經證人李施皎月於偵查中結證被告徐米珍 找了很多下線,組織很大等語明確(偵字14509 號卷第117 頁),證人陳國賢於調查時亦證稱:被告徐米珍有大力招攬 不特定人投資MC天使基金等語(他字2031號卷第24頁),於 偵查時結證:我是在被告王孟石信義路承租處舉辦的說明會 中認識被告徐米珍,她說她推薦了很多人,已經將投資的錢 賺回來了,說她會操作電腦,可以轉讓新臺幣32萬元(即美 金1 萬元)的額度給我投資,我是因為聽了徐米珍王孟石



等人都在說MC天使基金的好處,所以才受讓徐米珍新臺幣32 萬元的投資單位等語(偵字14509 號卷第109 至110 頁), 於審理時亦結證確認:當時徐米珍確有遊說我當她的下線, 並有重複洪裕仁王孟石於說明會中針對MC天使基金的說明 ,說她自己領到了多少分紅,我是聽徐米珍王孟石、王孟 石說MC天使基金的好處而決定加入投資等語在卷(易字卷二 第246 至247 頁),證人林嘉明於調查時證述及偵查中結證 亦稱其經被告徐米珍介紹並帶同至王孟石信義路承租處聽洪 裕仁主講之基金說明會,會中有看到附表一獎金制度等文宣 資料,徐米珍也有提到會員再找其他人加入投資可以獲得獎 金等語(偵字第679 號卷第30頁反面、偵字14509 號卷第74 頁反面),證人李潤梅於調查時證述及偵查中並結證:我是 經由徐米珍招攬介紹投資,帶我至被告王孟石信義路承租處 聽說明會,王孟石徐米珍都有說明,均有介紹直推、對碰 獎金的制度,徐米珍說她介紹了很多人,因此賺了很多錢, 並有一本小冊子紀錄很多帳號、密碼,因為我們都不懂電腦 ,所以相關帳號、密碼都是交由徐米珍處理,徐米珍等人說 基金招攬了很多人來投資等語(他字2031號卷第100 至102 頁、偵字14509 號卷第99至100 頁),證人張春枝於偵查中 亦結證確係經被告徐米珍介紹並多次說明後始同意投資,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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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