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356號
TCDV,104,除,356,2015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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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廖麗雪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6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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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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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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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淞元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3年10月5日│179,000元 │ZD7859289 │ │
│ │曾耀慶 │雅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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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金協昌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軍│103年12月8日│92,000元 │AG0901983 │ │
│ │何建忠 │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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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林慶堂 │台中商業銀行大肚分│103年11月30 │57,500元 │DDA6019969 │ │
│ │ │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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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協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淞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