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復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
重訴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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