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74號
TCDV,104,重訴,374,2015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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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原   告 周方
被   告 許智貿
      許宇馨
      陳宇亮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1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 前揭說明,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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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