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36號
TCDV,104,重訴,336,2015060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6號
原   告 柒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玲
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
被   告 游瑞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9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5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柒賢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