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原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柏邵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複代理人 李效文律師
被 告 許文炎
許昆裕
許峯源
上開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
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期日前一週陳報細部計畫
何時公告實施、籌備會何時經核准成立、重劃計畫書、重劃範圍
何時報經核定、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錄及理監事名冊等何時報經
核定等事項,並附相關文件,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