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簿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2號
TCDV,104,訴,42,2015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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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號
原   告  王台德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   告  王懿德
       羅愛玉
       王卓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簿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7月3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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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