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號原 告 王台德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被 告 王懿德 羅愛玉 王卓立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簿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7月3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