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479號
TCDV,104,訴,1479,201506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79號
原   告 陳榮蒼
被   告 賈曉蘭
上開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12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