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70號
原 告 黃健倉
陳政忠
柯丁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黃健倉部分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2,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30,403元;原告陳政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05,80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889元;原告柯丁榮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5,872,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9,21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分別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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