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88號
原 告 曾光毅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江月華等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9,
0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1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