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188號
TCDV,104,補,1188,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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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88號
原   告 曾光毅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江月華等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9,
0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1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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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