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87號
原 告 黃富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雅麟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