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153號
TCDV,104,補,1153,201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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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53號
原   告 郭仕龍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趙守仁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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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