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51號
原 告 進興行製粉廠
法定代理人 姚麗珍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誼興貿易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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