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50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江佳靜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忠治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00,000元
,應繳裁判費71,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70,79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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