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管理等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139號
TCDV,104,補,1139,2015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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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39號
原   告 貝多芬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炎坤
原   告 陳炎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松新陳基湖呂美珍王淑華王絨、洪維
貞、劉秀櫻陳瓊花莊大元吳黃秀霞楊美容牛孟娥、汪
洲益、周世國高佳伶、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吳正雄
成秉諺間,請求支付管理等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5225元(附表
一訴訟標的金額23萬4907元+附表二訴訟標的金額35萬0318元=
58萬5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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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