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126號
TCDV,104,補,1126,201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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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26號
原   告 曾憲政即達鋒電信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科技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30,121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25,1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65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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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