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099號
TCDV,104,補,1099,201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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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劉榮富
上原告與被告吳貴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23,27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不得抗告。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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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