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劉榮富
上原告與被告吳貴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23,27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不得抗告。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