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56號
原 告 王楷潔
法定代理人 王鼐立
黃智惠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5,4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85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