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056號
TCDV,104,補,1056,201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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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56號
原   告 王楷潔
法定代理人 王鼐立
      黃智惠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5,4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85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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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