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52號
原 告 何美花
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何南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聲
明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1,213,000元,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078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不足11,07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11,07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