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048號
TCDV,104,補,1048,201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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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48號
原   告 吳貴惠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律師
被   告 劉榮富
上當事人間確認債權、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33,800元(00000
00+267600/2=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2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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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