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48號
原 告 吳貴惠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律師
被 告 劉榮富
上當事人間確認債權、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33,800元(00000
00+267600/2=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2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