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043號
TCDV,104,補,1043,201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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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43號
原   告 謝文棋
被   告 內外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38,275元(
提前就業金158,035元+資遣費6萬元+6%勞退金30,240元+未經協
商簽訂同意書扣員工薪資29萬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其中
請求29萬元薪資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然因具
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所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即1,545元。
是原告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4,295元(5,840元-1,545元=4,295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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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內外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