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林慶春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湯萬來發支付命
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5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452,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1,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