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033號
TCDV,104,補,1033,201506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林慶春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湯萬來發支付命
  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5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452,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1,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