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000號
TCDV,104,補,1000,201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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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00號
原   告 林聰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張美蓮、徐育文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5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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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