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展延清算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86號
TCDV,104,聲,86,201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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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黃重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
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 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 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又依民法第41條之規定,於法人之清算 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 管理會目前尚有數件訴訟案件正審理當中,皆未判決確定; 又前任董事長湯廷沐侵占民國100 年8 月以前帳簿、表冊及 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所需文件,且隱匿行蹤,無從進行強制 執行程序,現已由臺中地檢署通緝中;又目前仍有零星民眾 陸續辦理債權登記,惟若無湯廷沐所占有之客戶登記保存簿 冊及帳冊,實無法比對釐清現有登記者之債權真實性。基於 以上原因,無法於本院103 年度司聲字第1505號裁定之延展 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再予展期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字第46條、103 年度聲字 第423 號裁定認其不適任而解除其清算人職務,業據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查無誤,茲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 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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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