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147號
TCDV,104,聲,147,2015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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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張羽承
原   告 廖訓誼
      郭文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簡嘉瑩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富慶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綾律師
被   告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朝璋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王朝璋律師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04號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中,為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原董事 、監察人任期屆滿未予改選,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102 年9 月30日以經授商字第10201195760 號函限期改選,逾期 當然解任,惟被告公司未遵期改選,其原任董事、監察人已 於102 年11月1 日當然解任,故本院依股東黃源泉蔡淑麗 聲請以103 年度聲字第32號裁定選任王朝璋律師為臨時管理 人。王朝璋律師於104 年3 月20日召開被告公司股東臨時會 ,選任黃英峰廖婯堳王玲玲張惠怜林麗瑜為董事, 詹添安黃百祿為監察人。復因原告廖訓誼郭文村認王朝 璋律師召集之股東臨時會有得撤銷之事由,向本院提起撤銷 股東臨時會決議之訴,現由本院104 年訴字第804 號案件審 理中;原告又向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經本院以104 年 度全字第20號裁定原告供擔保後,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0 4 號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因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 確定等終結前,禁止黃英峰廖婯堳王玲玲張惠怜、林 麗瑜詹添安黃百祿行使被告公司之董事長、董事、監察 人職務。嗣原告並已供擔保為假處分執行在案,有本院104 年4 月15日中院東民執104 司執全九第325 號執行命令影本 在卷可憑。從而,被告公司目前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 ,聲請人張羽承為被告公司股東,恐致久延而受損害,故聲



請本院選任王朝璋律師為特別代理人。
三、經查,本件被告公司確有法定代理人無法行使代理權情事, 業如前述,本院審酌本件訴訟係原告起訴主張由王朝璋律師 召集之股東臨時會有得撤銷之事由,則關於該次股東臨時會 召開過程,王朝璋律師較為熟悉,是聲請人請求本院選任王 朝璋律師於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並無不當,爰選定王朝 璋律師為被告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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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