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4年度,8號
TCDV,104,破,8,2015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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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聖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芬真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其新臺幣(下同)198萬元,無清償能
力,經強制執行無效果,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則本件破產標的
金額核定為198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
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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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