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450號
TCDV,104,監宣,450,201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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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林芷嫻
相 對 人 林芳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蘇若龍律師為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如無意思能力者 ,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一 百六十五條規定自明。
二、查:依卷內事證所示,應受監護宣告之相對人並無意思能力 ,依法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爰依首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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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