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葉洛克
代 理 人 袁德蓓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4 年度監宣字第248 號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 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 亦有明定。再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 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 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 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瞭解鈞院104 年度監宣字第24 8 號監護宣告事件,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委任人葉洛克另案聲請對本件相對人葉葉學 志為監護宣告,由本院104 年度監宣字第371 號審理中,有 該家事案卷可資參佐;另在本件中,葉洛克亦經本院列為利 害關係人,足認葉洛克在本件中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 人據以聲請閱覽本件卷內文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