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4年度,210號
TCDV,104,消債補,210,201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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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21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勝育即陳金皇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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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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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聲請人如於戶籍地之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請敘明原因為何│
│ 、戶籍地房屋所有權為何人、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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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債務人之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
│㈢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
│ 轄區住居之事證。 │
├───────────────────────────┤
│㈣陳報債務人本人及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至│
│ 104年5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㈤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800元。 │
├───────────────────────────┤
│㈥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及配偶之各項收入(包 │
│ 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
│ 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
│ 資料。 │
├───────────────────────────┤
│㈦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個人生活費之全部支出明細,並檢 │
│ 附至少6個月以上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電信費 │
│ 、油資等繳納單據、收據或發票】。 │
├───────────────────────────┤
│㈧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
│ 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
│ ,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 │
├───────────────────────────┤
│㈨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及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
│ (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
│ 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
│ 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 │
│ 及交易所得數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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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