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4年度,467號
TCDV,104,家親聲,467,2015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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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李邦夫
相 對 人 李嘉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訴訟標的之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應徵收費 用二千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 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 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聲請 費用2,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附卷可稽。從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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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