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802號
TCDV,104,司聲,802,201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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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德隆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祿
相 對 人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六一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第1項第2款及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人前遵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17號民 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提供新台幣(下同)1,24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615號擔保提存事件提 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 返還等語,並提出和解協議書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與審視聲請人提出之事證 ,核與聲請意旨所載事實相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返還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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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隆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