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764號
TCDV,104,司聲,764,201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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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范林良梓(即五郎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五郎興業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五郎興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嗣聲請延展 清算而應於104年1月25日清算完結,惟因債務尚清理中,致 無法於延展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再次聲請裁定准予展 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聲字第1198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4年7月25日止完結 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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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范林良梓(即五郎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范林良梓(即五郎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郎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