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883號
TCDV,104,司繼,883,2015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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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 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 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並未繳納聲 請費用新臺幣 1,000元,亦未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載明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相對人之聲請狀、被繼承人繼承人 姓名、住居所及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0日裁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該裁定於104年4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惟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銷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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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