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111號
TCDV,104,司繼,111,2015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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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林聖晏
法定代理人 林郁翔
      蔡佳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 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 ,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38條、 1139條及第1140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 ,若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賴王靜枝於民國103年10月8日死亡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曾孫,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民 法第1174條規定,聲請核備;並提出繼承系統表、遺產繼承 拋棄書、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03年10月8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 人之曾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三親等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 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惟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賴錦堂賴信吉賴聰洲賴利玥、 賴佳育賴香樺6人,其中賴利玥業於99年9月15日死亡,由 林郁翔林嘉誠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上開繼承人中,除林郁 翔及林嘉誠已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外,賴錦堂賴信吉、賴 聰洲、賴佳育賴香樺並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核無訛。依前揭說明,親等較近之直 系血親卑親屬賴錦堂賴信吉賴聰洲賴佳育賴香樺既 未拋棄繼承,聲請人尚非繼承人。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 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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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