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200號聲 請 人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鳳嬌、曾進欽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相對人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卡。二、本票提示日為何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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